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各部門主管發指引,新入職公務員若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起訴,應不予通過試用期。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電台節目表示,定罪與否與是否通過試用期,兩者是不同概念。法庭是決定涉事人是否需負刑事責任,但通過試用期與否,要視乎相關人士在個人表現和操守等是否適合擔任公務員,試用期門檻與刑事責任有別。
聶德權相信,當事人被捕甚至被起訴,有一定門檻,因此一旦有公務員被捕,即使他可能是路過現場,部門首長都需要評定當事人是否適合繼續做公務員。
聶德權重申,試用期正正是讓僱主、僱員有機會了解雙方是否適合,強調政府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同時對公務員品行及操守,都有嚴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