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早前致函部門主管指出,未通過試用期的公務員,若因參與反對政府施政的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遭起訴,應立即解僱。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相關標準一直存在,局方是次主要是向部門主管釐定清晰的指引。對於任何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政府都有行為品格上的要求,一旦被捕無論有否被起訴,部門主管均可考慮終止試用期。
聶德權強調,刑事罪行與僱傭關係是不同的概念,被捕、起訴和法庭定罪是有關刑事責任,有一定標準和門檻;有關公務員試用期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評核公務員是否有令人質疑不適合在政府內工作的品行、操守和表現,是試用期評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