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張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調查後,張和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漠,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違規選拔任用幹部;貪錢斂財,大肆收受禮品、禮金;家教不嚴,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
張和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同時,由於張和能夠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上交全部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較好,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寬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和開除黨籍處分,按四級調研員確定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