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區議員辦事處用作民主派初選投票站一事,民政事務局發表聲明重申,根據《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區議員不可將其所得的各項用以支付議員事務開支的津貼及區議員辦事處,作與區議會事務無關的用途。
民政事務局再次提醒區議員,根據指引,區議員如以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實報實銷的津貼、開支,償還款額支付辦事處的運作開支,須確保辦事處是用於執行區議會職務。發言人強調,倘若議員辦事處用於執行與區議會無關的職務(如將議員辦事處作為上述活動的投票站),有關的開支將不會獲得發還。
房委會表示,根據議員與房委會就租用議員辦事處簽訂的租約,「除開設議員辦事處外,不得在該樓宇內外任何地方從事或容許他人從事其他行業、職業或業務」。如租戶違反租約條款(例如將議員辦事處作為與議會職務無關的用途),房委會將按實際情況考慮採取適當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