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員會周一為《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執法措施,制定實施細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發表文章解釋有關條文,指《細則》列明7項措施中,4項是現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包括搜查處所;要求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
李家超指出,現時《火器及槍械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下,都容許執法人員在證據有可能被毁滅或疑犯逃脫等緊急情況下搜查處所,無須手令搜查。
至於要求交出旅遊證件等都存在於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只是將其延伸至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他又指,由於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層面的複雜和敏感資料,細則要求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批准,有關程序設有多項保障條文,以平衡人權的保障。
李家超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有必要履行憲制責任,做好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