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10尖沙咀發生衝突,一名金融女經理涉嫌用雷射筆照警員眼睛,她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今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但獲准以2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
28歲被告郭麗芬,曾報稱任職機艙服務員,及後她轉職金融經理,被控於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
裁判官陳慧敏稱,本案的唯一爭議點是以雷射筆照警的是否被告,惟當時現場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衫,只有被告身穿白衫,故容易辨認。
對於事主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別,她指警員證供有出入是正常,證人遭到更深入盤問,能喚醒對事件更多記憶,指警員表現老實、清楚及肯定,接納其證供。
陳慧敏又提到,警員對社會作出巨大貢獻,須判以阻嚇性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