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草案摘要提及行政長官應當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香港律師會認為,相關決定將賦予行政長官監察及影響司法機構的權力,損害司法獨立。
律師會發表聲明指出,以往的慣例是行政長官在委任法官和司法人員時,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行事,認為「港區國安法」應依循相關慣例。
對於草案提及內地當局在「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律師會希望當局盡快澄清,表示關注基本人權,包括公平審訊權,是否可得到妥善保障。
律師會又表示,如果當局在立法過程中能夠諮詢各持分者,相信可增加公眾的信心,以及確保「港區國安法」會按普通法原則引入和制定,並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