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昨天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均是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本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深夜發出聲明,指法工委言論「令人驚訝及擔憂」,強調香港法院一直有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由,裁定法律為無效。
李國能稱,法工委的說法似乎認為香港法院無權裁定香港法律違反《基本法》,如果真的如此,情況令人驚訝及擔憂。
他指出,自1997年以來,香港法院一直擁有判定法律是否違憲權力,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及之後的釋法之中並無提出其他意見。
李重申,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應只適用於特殊情況,並避免在法庭頒下裁決後才詮釋,不然為香港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就特首林鄭月娥上月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前日裁定,《緊急法》授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情況下可訂立法例的權力,不符合《基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