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於今年1月收到香港科研製藥聯會,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所提交的申請而作出。是次申請涉及申請人擬進行的一項調查,過程中會收集醫藥公司在港澳兩地的處方及非處方藥物的銷售數據。申請人尋求競委會作出決定,確認該擬進行的調查在香港可憑藉經濟效率豁除,不受第一行為守則規管。
競委會指出,根據經濟效率豁除的規定,申請人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有關申請符合獲豁除的條件。競委會亦認為,當擬進行的調查可讓藥物製造商直接或間接地辨識、或可靠地推測競爭對手於具體產品的銷售數據,這相當可能會引起第一行為守則下的競爭問題。
競委會稱,分享擬進行調查中的某些其他資料,例如參與的公司分享包含最少4款產品的銷售總額數據,則不大可能引起競爭問題。雖然競委會在理由陳述書中,對可能出現的競爭問題作出評估,以提供指引,但對於擬進行的調查會否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競委會並沒有下定論,因這並不屬於是項決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