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庭早上開庭處理,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以及另外兩名被告的暴動罪定罪和刑期上訴。3名法官聽取完控方及申請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梁天琦代表律師駱應淦提出,原審法官錯誤認為暴動是有預謀和有組織,但實際上衝出亞皆老街馬路等行為全部是突然發生,事前無同其他人討論過。
駱應淦稱,就暴動罪判刑,應考慮被告自身行為,如單叫口號和放火燒車的刑責應不同,法庭要嚴厲對待參與暴動的人,但亦應平衡個人行為在當中的比重。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回應時指,暴動罪不只視乎犯案者自身行為,亦要考慮整個暴動的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和規模。如果因為梁天琦被捕後才有人放火,在他判刑時就不考慮有人放火這個元素是不正確。
梁天琦涉及2016年旺角騷亂被判一項暴動及一項襲警罪罪成,暴動罪判囚6年,襲警罪判囚1年,兩罪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