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受賄案,對被告人靳綏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下同)。同時,對靳綏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底至2018年春節,靳綏東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提高建築項目容積率、項目用地、貸款審批、職務晉升、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4434萬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靳綏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靳綏東具有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