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反釋法遊行,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時任香港眾志常委林朗彥及林淳軒、及另外6人涉嫌離開原定遊行路線,走到西環中聯辦外示威,被控非法集結等罪。法庭判處吳文遠、林朗彥及時任嶺大學生會主席鄭沛倫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而其餘被告被判處60至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涉及暴力行為,但該案就非法集結罪的判刑指引,乃本案案發後才作出,故不適用於本案。
吳文遠被裁定罪成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案情指他當日涉爬上鐵馬,向示威者呼籲可藉人數多於警察,爬過鐵馬就可以到中聯辦外示威,葉志衍、周嘉發及另一名不知名紅衣男子響應,爬上鐵馬。裁判官指行為涉一定暴力,吳文遠有帶頭角色,認為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惟考慮到吳文遠沒有刑事紀錄、亦沒事先策劃角色,響應其呼籲的人不多、鐵馬沒被移離,故判處14天監禁、緩刑1年。
而吳文遠另一項罪成的參與非法集結罪,裁判官指沒證據顯示有人因此受傷或有財物受損,故亦判處14天監禁、緩刑1年,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鄭沛倫及林朗彥被裁定罪成的非法集結罪,案情指當日兩人與另外近30名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近20分鐘,事件較同日另外數宗衝擊為嚴重,判刑須反映事件嚴重性,故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但考慮到沒人受傷、財物受損,故判處緩刑。裁判官考慮到鄭沛倫年少、背景良好、當日非領導者,故判處14天監禁、緩刑1年;至於林朗彥,裁判官指他有一項與本案相同的刑事紀錄,採納21天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林朗彥審前覆核已表明考慮認罪,但因控方後期修改其他被告控罪而延後答辯,故扣減7天刑期,判處林朗彥14天監禁、緩刑1年。
其餘被告,裁判官則考慮到被告事發時年紀尚輕,且沒有人受傷、或財物受損,故判處60至10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