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警務人員於佔領運動期間毆打曾健超,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上訴庭早上裁定其中2名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定罪上訴得直獲當庭釋放,其餘5名被告定罪上訴失敗,但分別獲減刑至判監15至18個月。
法官指在判詞中提到,呈堂的錄影片段未能確認劉興沛及黃偉豪為向曾健超施襲的警員之一,而證人亦未能透過證據認出其身分,故認為他們兩人的控罪並不安全。
法官又指黃祖成、劉卓毅、白榮斌、陳少丹、關嘉豪挑出的上訴理據只是提出法律問題,故駁回上訴。判詞指警方當時承受很大壓力,亦首次面對大規模的公民抗命,但不是各被告毆打曾健超的理由,指他們行為動搖香港以至國際社會對香港警察及法治的信任。
惟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將量刑起點定位30個月太高,故把黃祖成、劉卓毅量刑起點定為24個月,而白榮斌、陳少丹、關嘉豪的量刑起點定在21個月。
法官最終把黃祖成、劉卓毅刑期定為18個月;白榮斌、關嘉豪刑期定位15個月;陳少丹第一項控罪15個月,加分期執行的第二項控罪1個月,總刑期為16個月。5人隨即還柙,法庭內一名女子聞判後傷心嚎哭,需要由旁人攙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