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申請人及其丈夫,在填寫公屋申請表時,隱瞞擁有70多萬元的存款及投資的資產淨值,違反《房屋條例》,被裁定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兩名被告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在參閱感化官報告後,法庭昨日判處首被告罰款合共8000元,而次被告則被判處90小時社會服務令。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上述申請人於去年3月左右,向房屋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在資產淨值一欄中,她申報只擁有銀行存款兩萬元及投資金額約1900多元,而她的丈夫則申報沒有任何資產。
其後房署在同年5月的調查中,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擁有銀行存款68萬多元及多份有現金價值的保險計劃總值5萬多元,而她丈夫刻意隱瞞他的銀行存款及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共約1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