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示威人士要求律政司就尚未完成調查案件不提出檢控,香港律師會發表聲明指出,根據《基本法》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應該不受任何干涉。
聲明稱,在決定是否起訴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人士時,刑事檢控專員必須全面評估證據及相關情況,並考慮是否有充足證據支持啟動檢控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如果因個人主觀理解而標籤有關行為,便與客觀決策過程不相符。
聲明表示,在行使言論、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權利時,對於尊重法治、他人權利、公共服務正常運作,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等方面都不應妥協。
律政司昨日回應稱,無論任何人就任何事件如何定性,均不影響律政司根據《基本法》63條進行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