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上訴得直,並撤銷他的定罪及判刑,不作任何重審命令。
法院頒下判詞指,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即使可以重新審訊,法庭認為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
判詞又指「明知故犯」在案情中富有爭議,原審法官就這個元素的指引不足。判詞提到,原審法官指出「明知故犯」可理解為「有意」,而終審法院認為,當決策者已考慮是否需要披露當中利益,已是無忽視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不能稱為「明知故犯」,即使不披露的決定本身是錯誤,都不等同「明知故犯」及隱瞞。
判詞又提到,原審法官在「嚴重性」的指引亦有不足,由於本案未能確立貪污一事,所以在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時,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必須披露以及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無在指引中妥為分析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