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國際刑警組織前主席孟宏偉受賄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孟宏偉被控收受共計折合144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1638萬港元)的財物,他當庭認罪悔罪。
法院指控,於2005年至2017年,孟宏偉利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446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據,孟宏偉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孟宏偉進行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