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梁國雄早前被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案提司法覆核,並先後在高院和上訴庭被判敗訴,再申請許可證明書,要求到終審法院終極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其申請,並頒令須支付13.6萬元的訟費,但仍可直接向終院申請許可。
在申請許可證明書中,梁國雄提出多項理據,包括人大是否有權力透過釋法增補《基本法》,並認為補充條文不應具追溯力,以及香港法院是否有權、處理人大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
判詞指出,梁國雄提出的不少理據,均重覆上訴時的理據。由於早前已裁定人大釋法並非補充《基本法》104條,因此梁國雄提出的相關議題也是無可爭辯。
判詞稱,立法會議員有憲制責任,按規定作出宣誓,無論是高院或上訴庭均認為,梁國雄當時是拒絕或忽略宣誓,而兩者的決定均與釋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