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再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逃犯條例》的修訂。會上多名民主派議員關注,涉及公平審訊、無罪假定等6項額外保障只是行政指令,並無寫入草案,質疑並無法律效力,又指港人對內地的司法制度沒有信心。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不寫入草案不代表無保障,要求請求移交一方保證的事,會寫入雙方協定中,是有法律效力,協定內容亦會呈交法院。他稱,政府所作的行政聲明會在立法會公開,並放在部門的網頁。
李家超又指出,特區政府只處理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移交申請,大家可判斷是否可以相信,但部分人永遠都不相信,政府無論如何亦說服不了。政府聽取不同意見後作出現有安排,希望令大家安心,同時可處理嚴重罪犯。
自由黨易志明關注,行政長官在移交程序的角色,及修例後與過往處理移交的模式有何不同。李家超強調,修例並無改到整個現有移交逃犯的法律體系,過往22年行之有效,修訂後只是剔除地理限制,及由行政長官啟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