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公開宣判陝西省原副省長馮新柱受賄案,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罰款700萬元(人民幣.下同);馮新柱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馮新柱於1999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涉案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投資、礦產開發、資金借貸、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約7047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鑑於馮新柱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