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對張少春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少春先後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部長助理、黨組副書記及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669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少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張少春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