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第10次會議,進入逐條審議階段。人民力量新界東議員陳志全質疑,如牌子稱「義勇軍進行曲」是否已經犯法;或者叫作「起來不願作奴隸的人民」,又是否已經用了國歌,甚至牌子叫國歌去做商標,均是否違反第六條。
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表示,如果商標是有歌詞、曲譜,這是政府規範的範圍;若果叫作「國歌牌」香煙,則不是規範的範圍。
政制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純粹用國歌或「義勇軍進行曲」這幾個字作為商標,並不會違反現在條例草案的第六條。被問到是否整首國歌用作商標便違反,而用一句則不違反,鄧忍光回應指,要視乎第八條,會否令人合理地相信是國歌或國歌的一部分。
鄧忍光表示,國歌條例草案建議國歌、國歌歌詞或曲譜,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是由於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政府不能夠控制私人喪事活動舉辦者的身份、活動形式和內容,不能達到保障國家尊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