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今早繼續聽取佔中案中各被告的求情,第六被告張秀賢的代表律師指,被告年紀輕,犯案時只是20歲零5個月,並引述案例指,當犯案者少於21歲,法庭判刑時,應該視監禁為最後手段。
律師在求情時又稱,明白法官在判詞中指,公民抗命並非抗辯理由,但認為在判刑時,應該對公民抗命的背景予以一定的考慮,而且張秀賢在佔領行動期間是學生會主席,以及時任學聯常委,案中亦無使用任何武力,或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重犯機會亦很低。
律師又指,檢控延誤影響了張秀賢進修及投身社會的計劃,冀法庭量刑時先索取被告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作參考,及盼法官考慮判緩刑或其他非監禁式懲處。
張秀賢在庭上親自陳情,指5年前已經知道,今天會身處法庭被告欄,但會堅持最初信念, 面對刑責會不亢不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