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現時的《逃犯條例》不適用於台灣、澳門和内地,若以個案方式處理移交逃犯,亦必須在立法會討論,做法存在漏洞,因此當局參考英國和加拿大過去30多年的經驗修例。
李家超指出,不認同修訂《逃犯條例》會令政治犯被移交,因為條例明文規定屬於政治性質犯罪並不會移交,如果以「政治包裝」訛稱涉及其他罪行,條例中亦有列明,如果可能因為一個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人身自由受限等亦不會移交,需要符合「雙重犯罪」,一旦所屬罪行應用於本地不屬犯法,亦都不會移交。
不過,他坦言,社會有觀感認為政府只聽商界意見,認為有人未必平衡看事件,自己會盡量解釋。修例後律政司將是第一個把關人,檢視案件是否值得或適合去做,否則不會理會移交逃犯的請求;同時,移交的程序亦需要由行政長官啓動,後續事情交給本港法庭處理和把關。
李家超透露,過往律政司至少拒絕8宗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提出的逃犯移交請求,即使有長期協定的國家,亦有6宗個案由於證據不足或者不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未達成逃犯移交的安排,有一宗個案則因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疑犯獲得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