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詞時表示,一個獨立的大律師專業就如一個獨立的司法界般重要,兩者之間有着互利共生的關係,因而一個強大的大律師專業往往意味着一個強大的司法界。
他續稱,普通法是香港特區成立時所得到最珍貴的禮物,包括人身保護令、陪審團制度、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由18世紀法官開始發展至今依然適用於國際貿易的商業法、司法覆核、普通法內在的彈性與適應力,以及透過遵循判例而得到的司法智慧結晶,也就是激發與塑成公民社會最佳原則的結晶。隨着普通法一直發展,普通法律師亦繼承了獨立思考的態度與習慣。
戴啟思指出,獨立的大律師能夠完整及堅定地就一宗案件作出申辯,不僅法官受惠於其益處,大眾亦是受益者。大律師《行為守則》中的許多條款,正是為了推動大律師在法庭外思想與行動上的獨立而存在。當大律師的管治機構偶爾就法律議題發出公開聲明時,大律師專業其實就在展現它的獨立性。大律師發聲,有時是因為一些對法院裁決的批評意見,質疑法官的獨立與中立;有時是因為坊間就某一案件流傳着明顯錯誤的資訊,甚或乎就個別法官作出人身攻擊。
他強調,大律師專業信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並不會因為某一政治立場或態度而有所改變。無論如何,當行政或立法機關無法處理一些事情,尤其是當這些事情涉及《基本法》中某些條文的時候,它們最終往往會來到法庭門前。
此外,他稱,為大律師及整個大律師專業的自主獨立感到十分自豪,惟大律師行亦須與時俱進,才能健壯地為大眾及司法界繼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