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大律師公會憲制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席布穎琪表示,公會未有討論《國歌條例草案》,她個人認為,草案寫法不符合普通法的原則。
布穎琪指,草案就侮辱國歌的定義不太清晰,內文列出奏唱國歌的禮儀,但卻不帶罰則,令人質疑將禮儀寫入法例的必要性;另外草案在前言加入「增加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精神」等意識形態字眼,是內地草擬法律的手法,並不符合普通法要求條文精準的原則。
對於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布穎琪認為,草案涉及的罪行並不複雜,將時限訂為最長兩年是過長,執法機關需要解釋用較多時間調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