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二審被判4個月徒刑,最高法院今日以原審事實記載籠統等4大理由,將案件發回高院重審。馬英九則強調,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只以抽象標題性方式,籠統記載馬英九以口頭方式洩漏「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之個人資料」等秘密,並未將馬轉述的具體內容詳加認定記載明白,不足成為論罪科刑及法律適用的依據。
第二點理由指出,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是否無權知悉相關內容,仍存疑問。第三點理由則提到,江宜樺與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證述矛盾,原審未說明取捨理由,直接作出對馬英九不利的認定。第四點理由則指,案件是否與「增進公共利益」無關,原審未加以論述,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馬英九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案發在2013年8月,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關說案的專案報告後,馬英九將相關偵查秘密,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