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規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切實保障生豬生產和肉品供應。其中,疫區所在縣內的生豬養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在本省範圍內與屠宰企業實施出欄肥豬「點對點」調運。
養殖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擬調出生豬的養殖場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備專職獸醫人員。具有較高生物安全水平,過去3年內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在部、省兩級重大動物疫病抗體監測中,未出現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情況。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陰性。
至於屠宰企業,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擬調入生豬的屠宰場去年實際屠宰生豬15萬頭以上。過去3年內,在相關部門無產品質量方面的不良紀錄,在部、省兩級農產品品質安全監督檢測中未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
疫區所在縣的種豬、商品仔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後,可在本省範圍內調運。疫區所在縣以外的種豬、商品仔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後,可調出本省。各地不得阻礙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的種豬、商品仔豬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