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其丈夫潘樂陶位於屯門海詩別墅3號及4號屋的潛建事件,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發表聲明稱,在考慮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刑事檢控專員同意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
至於由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及女兒潘穎欣持有的3號屋,刑事檢控專員同意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是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梁卓然指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就該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另外,就上述僭建物對鄭若驊作出不檢控的決定,完全是根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