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決定不就UGL事件向前特首梁振英提出檢控,律政司指,2011年底時任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的。而所有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有關協議,而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
律政司表示,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所以並沒有合理機會就貪污控罪達致定罪。
律政司又指,沒有法律規定需要梁振英申報他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