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推出新校園欺凌治理方案,對校園欺凌的分類、預防、治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在新例下,「起侮辱性綽號」亦屬於欺凌。
廣東省13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將於12月1日起生效,其中,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等行為,屬於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此外,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在社交媒體發表貶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等行為,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學校對於欺凌者可給予懲戒,嚴重者可勒令退學及開除學籍。校方若對校園欺凌事件處理失當可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