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反對新界東北撥款案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林朗彥等13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原先被判社會服務令,後來被改判入獄8至13個月,他們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開庭處理,法官改判他們即時釋放,判決理由押後頒布。
代表部分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庭上質疑,上訴庭採用雙學三子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訂立的新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用於本案有違法律原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稱,事發時有保安人員骨折,立法會亦因事件導致40萬元財物損失,質疑原審裁判官無強調暴力元素,判社會服務令是否不足夠。
李柱銘表示,案件並非完全不暴力,而是暴力程度問題,認為上訴庭覆核刑期時考慮暴力元素太重。
另一名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原審裁判官判刑仁慈,並非原則上犯錯或明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