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機管局就《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司法覆核中敗訴,法官認為局方於2016年3月容許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幼女梁頌昕的遺失行李不需「同行同檢」過關,做法違反今年4月未修訂版本《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中,第6.2.10條的規定,並指令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須為申請覆核的國泰港龍空姐羅美美繳交訟費。
職工盟主席、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表示,事件糾纏至今已逾兩年,對法庭裁決感欣喜及正面,認為判詞以常人角度指出同行同檢的必然重要性,也否定因要遷就一次事件而修訂條文。
吳敏兒認為,當局應盡快公開致歉及將條文重新修訂回復舊有版本,而空總則會待局方回應後再開會商討有否後續行動;被問到對梁振英有何感言,她稱,希望所有乘客均應遵守規則,而當局也不應因權貴而踐踏大眾安全。
原訟庭法官周家明今午頒布判詞,指出《保安計劃》中的第6.2.10條於未被修改前,已列明乘客必須在第一次行李檢查時隨同現身,而其他條文亦指出,安排是為保障本港民航安全及效率等。
周官亦批評保安局容許在事後,將該《保安計劃》條文,修改至乘客只需在覆檢時在場,形容如要檢討同行同檢則應該在事件聆訊前的任何時候進行,現時做法難免令人懷疑局方跟機管局尤如同一陣線,如不批出司法覆核反會是不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