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根據意願可以依照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享受下列便利,包括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