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立法會會議廳,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黃毓民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案件繼續在高等法院處理,黃毓民並無律師代表。
黃毓民指自己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未有述明理由下容許控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他認為是有違公義,又指裁判官當時引用的《裁判官條例》19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剝奪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因此提出上訴。
黃毓民稱,不應因自己盡力準備陳詞,而將自己與專業律師比較。法官張慧玲則表示,重點不在於黃毓民是否專業,而是他在原審時能否掌握控罪元素。
法官又表示,由於雙方都已提交詳細的書面理據及回應,不打算利用法庭時間逐一處理,但關注梁振英作供指事發時感到震驚,是因已發生的掟杯動作,或擔心黃毓民會再次掟杯。
政府一方回應指,梁振英在聽到玻璃杯碎裂聲時感震驚,並下意識檢查自己是否受傷,認為在法律上已構成毆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