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明確自今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84.74元(人民幣‧下同),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指出,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統計局昨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