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公開查詢,私隱專員黃繼兒強調,任何人在當事人不同意或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以不公平或不合法的途徑取得個人資料,不論是有關自己或別人的,都不能以私隱作「擋箭牌」,合法化該等資料的使用和披露,除非在《私隱條例》下獲得豁免,例如防止或偵測罪案。
據公署向政府了解,公職人員於立法會大樓內執行通傳應變職務,目的是協助相關司局長與議員取得聯絡、了解議員的意見,以及掌握立法會會議進行的第一手資料。公署明白政府人員只記錄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公眾地方的行蹤,並不屬敏感資料,收集的資料與為達致上述正當及合法的目的而言,並不超乎適度,而且就政府執行其職能屬必須及直接相關。
在平衡下述的因素後,公署認為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不涉及不公平或不合法收集個人資料,主要是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有其合法的目的;議員身處的環境不屬私隱期望高的地方;所收集的資料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
對於政府保留議員行蹤資料半年後仍未刪除,由於收集的資料並非具敏感性,加上行政署已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包括發出指引提醒公職人員,須在完成通傳應變職務後,將有關議員的資料删除。綜合以上因素,即使有關資料獲保留6個月,公署認為非不合理。
在審研有關資料後,公署認為,整體而言,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不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亦沒有證據顯示或理由相信有關解釋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