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網誌表示,最近聽了不少反對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的聲音,當中不乏對於現時長期服務金及「對沖」的誤解。
他續稱,長期服務金於1986年加入《僱傭條例》,重點可以說是一個就業及失業的保障,讓僱主在考慮解僱職員時,因要付出長服金而有所三思;另一方面,僱員在遭解僱時可獲得補償,以應付失業期間的生活所需。
不過,羅致光指出,在強積金「對沖」的安排下,由於僱主的強積金是「已出之物」,長服金的就業保障功能便大大減低,而其失業保障亦只是以減少退休保障換來的。因此,取消「對沖」,就是回復相關的就業及失業保障,而毋須大幅減弱退休保障。
羅致光說,在政府的初步構思中,是在取消「對沖」後,為僱主設立一個專項儲蓄戶口,目的是讓僱主在政府的初期補貼下,透過這個專項儲蓄戶口,每月積下員工總薪酬的1%,以應付在未來會出現的遣散費/長服金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