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增設龕位使用期限,先人骨灰由上位起計可放20年,其後每10年須續期,取代現時可永久使用龕位。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如果續期都有交租金,可以無限續期,若日後有過身親人與死者合葬,可以重啟20年使用期限,形容是很寬鬆的處理。
另外,被問到設限會否鼓勵市民轉用私營龕位,陳肇始表示,選擇權在市民手上,但即使現有的私營龕場,都未必可以永遠放置龕位。
陳肇始又稱,有關骨灰龕場條例生效後,截止上月29日,當局一共收到144個私營骨灰龕場申請牌照,現時正審議申請。
她表示,沒有申請的場地,即屬違法,食環署會隨即展開工作,有些龕場已通知家屬取回骨灰,如無妥善處理,署方會有跟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