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張中生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追繳其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孳息。審理查明,張中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10.4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10.4億餘元。張中生家庭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折合共1.3億餘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其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18宗受賄犯罪事實中,有2宗受賄犯罪數額均在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8868萬餘元。
法院指,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