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意見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金管總局官網刊登徵求意見稿並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聯合貸款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意見明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不得用於以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投資。
貸款集中度方面,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5%。
融資槓桿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一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來源限於自有資金與外部融入資金;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發放貸款。
徵求意見稿還稱,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資,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資。
其中,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融資方面,應當具備「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