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公布《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明確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兩類活動條件。
其中包括,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或者重要數據;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或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的非敏感個人訊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訊息。
此外,《規定》明確應當訂立個人訊息出境標準合同或者通過個人訊息保護認證的數據出境活動條件,即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以上、不滿100萬人的非敏感個人訊息或者不滿1萬人敏感個人訊息。
網信辦負責人表示,數據跨境流動已成為全球資金、訊息、技術、人才、貨物等資源要素交換、共享的基礎。為了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激發數據要素價值,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規定》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訊息出境標準合同、個人訊息保護認證等數據出境制度作出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