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囚20年。
法院對何興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款10萬元,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款510萬元;依法追繳何興祥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何興祥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應依法懲處,數罪併罰。鑑於何興祥部分受賄犯罪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自己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