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購買資產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按照「同樣情況同等處理」的原則,參照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相關規定,就作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轉債的定價機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規定。
中證監官網的公告指出,上市公司發行定向可轉債購買資產的,定向可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應當不低於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80%。
規則還包括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確作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轉債在轉讓、轉股等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明確在認定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等情形時投資者擁有上市公司權益數量及比例的計算方式。
此外,上市公司可單獨以定向可轉債作為支付工具,自行決定重組交易對價全部由定向可轉債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現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