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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1日 中國財經

內地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中國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辦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金融資產風險分類、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提出要求,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同時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一年,將有利於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

銀保監官網發布的《辦法》全文顯示,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金融資產進行一次風險分類。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辦法》並要求,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產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不得低於一年。

商業銀行自今年7月1日起新發生的業務應按上述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今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並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本辦法要求進行重新分類。

《辦法》稱,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完成存量業務的重新分類。過渡期內,尚未按照本辦法重新分類的存量業務,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相關規定進行分類。

銀保監和人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辦法》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對劃分為不良的重組資產,在觀察期內符合不良上調條件的,可以上調為關注類。

《辦法》並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並重新計算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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