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關於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煙草專賣局各項配套政策規定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通知指出,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過渡期內,所有符合條件的既存電子煙市場主體的許可證已全部辦理完畢。
通知重申有關禁止性規定,包括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訊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