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明確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
中證監表示,規定對於解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落實難問題,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草案規定,違反《證券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繳納罰沒款後剩餘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或者調解書後,經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破產清算程序分配仍未獲得足額賠償的受害投資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
草案又要求,受害投資者可以在法院出具終結執行裁定書後一年內提出申請;受害投資者申請金額不得超過民事判決書等,所明確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