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和外管局發布《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熊貓債資金訊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滙兌及使用等管理要求,包括不對熊貓債募集資金留存境內或滙出境外進行限制等。
通知指出,相關規定旨在統一規範熊貓債資金管理,將實施本外幣一體管理,不對熊貓債募集資金留存境內或滙出境外進行限制,鼓勵以人民幣形式使用。允許境外機構針對熊貓債在境內開展外滙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滙率風險。
規定明確,境外機構在境內發債募集資金可滙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內。留存境內使用的,應符合直接投資、外債等管理規定。鼓勵發債募集資金以人民幣跨境收付和使用。
此外,允許境外機構基於實需原則辦理外滙衍生業務,管理境內發債的匯率風險,同時不限制境外機構外滙衍生品交易對手數量和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