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數據條例,明確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服務;處理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數據時,應同時提供處理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的替代方案。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指出,處理個人數據應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則;數據處理者不得通過誤導、欺騙、脅迫或者其他違背自然人真實意願的方式獲取其同意;處理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個人數據的,按照處理敏感個人數據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應在處理前徵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對於侵害其他市場主體、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