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出,金融衍生業務工具應當結構簡單、流動性強、風險可認知,應當優先選擇境內交易場所。中央企業集團未經營相關境外實貨業務的,不得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商品類衍生業務原則上應當僅開展場內業務,確需開展場外業務的,應當進行單獨風險評估。
通知指出,資產負債率高於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操作主體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業務資質應當暫停,風險處置及整改完成後,需恢復開展業務的,報集團董事會重新核准。
集團內實行專業化集中管理、同類金融衍生業務由統一平台集中操作的企業,應當從管理制度、業務流程等方面清晰界定委託企業與平台企業的風險管控責任、盈虧承擔方式。